该《条例》共6章63条。主要按照分类管理思路,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的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资质要求;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飞行活动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最近几年,无人机在俄乌战争,在叙利亚战争、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冲突和利比亚内战中都大放异彩,特别是这次俄乌战争,不但大量标准军用无人机频频出现,更加常见的是经过简单改装的民用无人机在战场上发挥不小的作用,可以说预示了下一波军事革命的方向,也说明了一个简单事实:即民用无人机与军用无人机的界限相当模糊,即使是商店的货架产品,依然能给不同步兵部队赋予极大的作战优势。
所以针对无人机的立法不但在民事领域极其必要,对于国防安全来说也是紧迫的。再来看这次公布的暂行条例中的具体内容:第十七条 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考虑到飞行许可申请相当复杂耗时、操作员还需要经过培训合格,无需申请的门槛就显得非常重要,而真高120米的门槛显然比较严格,对于大城市来说,这个高度也就相当于30多层楼宇的高度,低于此高度的飞行视野有限,换句话说稍微复杂带有一定商业程度的无人机操作以后可能就对个人爱好者无缘了。
最值得关注的重点是,这次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可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公布的,说明这次对无人机的规制不单单是基于行政管理,也有国家航空安全之考虑。正如总则第一条规定的,“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随着我国这几年无人机市场的蓬勃发展,对无人机的监管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虽说技术无罪,鼓励创新,但创新本身就容易带来监督漏洞。由于无人机制造企业良莠不齐,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标准,长期以来,因为无人机而引发的争议不断,比如无人机到底要不要实名制,无人机要不要按照传统航空器那样进行飞行管制,因为各地地方规定不同,执法部门也不太好执法。
这次的暂行条例在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规定,无人机的生产、设计、销售、使用要全过程实名,就像驾驶汽车需要行驶证和驾驶证一样。无人机的制造技术可以简单分为无人机本体制造和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开发两方面,在这两个领域,中国毫无疑问都走在世界前列。但高速发展的行业在初期往往会存在标准和法规上的空白,尤其无人机的运行本身就很容易带来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比如说:与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相撞; 运送货物掉落或机体故障掉落;扰乱公共秩序; 利用无人机进行袭击甚至恐怖袭击;航拍带来隐私危险;运毒新手段等[1]。这使得无人机飞行管理条例的制定迫在眉睫。事实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早在2018年1月就已经起草完了,经历了征集意见、试点、立法流程,直到今天才正式发布(但实施日期还要到2024年1月1日)。
点击收藏本站,随时了解时事热点、娱乐咨询、游戏攻略等更多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