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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亲人拒绝还款,银行竟败诉?

发布时间:2023-02-27 11:09:21作者:小编酱

近日,题为《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的普法案例在抖音等平台引发网友们的热议。

浙江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000元,银行得知后,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偿还,不料二人竟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

陈某在世前,有一张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6万元,平日里,陈某都会随借随还,用卡习惯一直较好。事发前夕,陈某从信用卡刷出58000元后,还未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不幸去世。

银行在多番联系陈某未果后,得知了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便电话联系到了陈某的妻子、女儿索要欠款,并且告诉二人,如果拒不归还,将会起诉二人。

见到银行如此蛮不讲理,陈某女儿直接说了一句气话,那就是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事后,银行的领导找到了陈某妻子及女儿,为业务员的言辞不当道了歉,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法律归还欠款。陈某及其女儿表明,对于陈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陈某的遗产也早已被归还欠款,现在确实无法归还。

银行认为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

银行认为,陈某妻子及女儿继承了陈某的房产,所以应当归还58000元欠款,但法庭上,陈某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某身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被归还欠款。

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替陈某归还58000元欠款,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那么陈先生妻女个人有没有偿还义务?首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主体,没有特殊情况,其他人没有义务代替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偿还他的债务。

在法律上,陈先生的女儿个人是没有任何义务代替父亲还款的。而陈先生的妻子,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就是这笔钱不是陈先生一个人的债务,而是他和妻子两个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但并不是说两个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这个有严格的限制。

像这样一大笔支出,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陈先生又没有签字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只有“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算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而这个案件里,银行并没有证明这一点,所以陈先生的妻子也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还这笔债务。

在现代法律框架内,虽然没有“父债子还”这一说法了,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里也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也就是说,陈先生的继承人要想继承他的财产,必须先用遗产来偿还他的债务。

而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都是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是想继承房屋,就有义务用陈先生的遗产来偿还债务。

不过,法庭上,陈先生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先生生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已经偿还了债务(法律规定的是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陈先生妻子偿还的债务大于其遗产范围,就可以认为已经用遗产偿还了债务)。

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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