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的“哈士奇被虐”一案,2021年12月30日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偷走虐打哈士奇的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狗主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隔一年多,二审宣判终于来了,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4月29日,一段哈士奇被虐待后遗弃电梯的惨烈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争议。视频显示,一只哈士奇奄奄一息,血迹斑斑,被一名男子遗弃到电梯里,并按下电梯键把狗降到一楼。该小区保安发现并报警后,哈士奇被送医。宠物医生发现哈士奇左眼被打破,头骨碎裂,身上有多处外伤,幸好送医及时。哈士奇被虐待一事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众多网友声讨虐狗者。当天,狗主人渊先生看到网络传播的受伤哈士奇视频,认出是自己的“吉祥”,赶到宠物医院并报警。
后来,该男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处以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2021年9月2日,该案一审开庭。当事人朱某某曾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非偷,而是“抱走”。并称,其在事发前喝了一夜酒,脑子是空的,记不清用什么打的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时,对于渊先生提起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诉求,法院予以驳回,成华法院认为,残疾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自然人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遭受侵害及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该案是饲养的宠物狗遭受伤害而产生的纠纷,因此其主张残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渊先生认为,虽然哈士奇是狗不是人,但它跟人一样,是有思想的动物,被虐打后的这两年里,自己要花更多精力去照顾,为它维权,身心遭受巨大压力,因为对方的虐打,自己要被动抚养一条残疾狗十余年,这并不是对方仅赔偿医疗费就能负担的。因此他认为自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残害赔偿金是合理的。于是今年1月5日,他提起上诉。在5月中旬二审成都中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某某对哈士奇的伤害行为是否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此外,狗主人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残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资金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狗是人类最早驯养的动物之一,也是如今饲养率最高的宠物,被称为“人类最忠实的朋友”。朱某某采取脚踢、铁棍击打等方式虐打宠物狗,造成宠物狗脑部受伤、一颗牙齿断裂、一只眼睛受伤后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自然会给狗主人造成精神痛苦。但是,朱某某已经对此承担了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对朱某某的刑事处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抚慰渊先生的精神痛苦,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渊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渊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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