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前许多消费者反映理赔困难的情况,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表示,如果保险公司以增加联系障碍、失联或者直接拒赔,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消费者可以据此向监管部门投诉。
李滨建议,面对疫情以及疫情政策的巨大变化,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理论和法律规定,重新审视原保险产品设计基础是否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原保险合同是否还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及提出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具有可行性理赔的标准;若认定已经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原保险合同在疫情和疫情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理赔)的基础了,保险公司应主动采取措施,联系投保人,拿出退费或变通解决问题的方案。
此外,可由保险行业协会出面,由监管部门责令行业协会牵头解决整个保险业面临的共性问题。“问题出现了,行业不能坐等,更不能以欺骗、隐瞒、不作为等消极方式面对消费者的期待、不理解和误解等矛盾,不能以增加消费者维权和沟通难度的方式。目前,个别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对峙’局面不仅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及行业形象,也使得普通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诚信产生不信任,影响消费者的再消费能力,这将严重打击双方的互信。”一名保险公司从业人员表示,一款保险产品上市前会由精算师根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进行核算,在确保费率与风险责任对价公平的情况下,经银保监会备案后进入市场销售。李滨认为,保险公司精算和法务人员,在产品设计和费率厘定时,应该无法预料到疫情政策会发生如此巨大的改变,以至于目前的背景与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率时预计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确诊阳性成为“确定性”、准“必然性”结果,已经完全不符合保险产品出险率的专业特性,这种情况违反了保险产品的大数法则原则,普遍出险是导致保险公司“赔不起了”的主要原因。关于产品设计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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